明代东南海舶建造与管理制度刍议*

来源:东南国防医药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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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明代官方造船机构与管理制度 (一)中央造船厂及管理制度 明代船厂的开办形式主要有官营、官办民营、民营三种。官方造船厂又分为官办造船厂和卫所造船两种形式。船厂的设置需

一、明代官方造船机构与管理制度

(一)中央造船厂及管理制度

明代船厂的开办形式主要有官营、官办民营、民营三种。官方造船厂又分为官办造船厂和卫所造船两种形式。船厂的设置需考虑到取用木材的便利性,因此明代造船厂主要分布在长江流域及东南沿海一带。而建造海舶的船厂,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明朝建立之初,即表现出对海舶建造的重视。洪武元年(1368年)二月,朱元璋定都南京伊始,即下旨诏令御史大夫汤和在明州(今宁波)建造海船,通过海路向北方漕运军饷。 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下令在浙江、福建两省倭寇出没地区建造海船抵御侵扰。

明代中央直属的大型官办造船厂主要有清江造船厂、卫河造船厂、龙江造船厂等。位于淮安府的清江造船厂下设京卫、卫河、中都、直隶四个大厂,共八十个分厂,明初负责建造南京、湖广、江浙等地的内河漕运船。位于山东临清的卫河船厂负责建造用于海运的遮洋船。嘉靖三年(1524年),卫河船厂被撤销,其下属的十八个分厂并入清江船厂,清江造船厂成为唯一的国营漕运造船厂。

南京是明代全国造船和管理的中心。除派往琉球的册封舟在福州打造外,黄船、宝船、快船、战船等各种用途的船舶在南京的造船厂中几乎都有建造,学习葡萄牙造船技术的蜈蚣船也在南京城内打造。[4]刘义杰先生厘清了南京各造船厂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除黄船厂直接为皇家管辖外,其他中央造船厂主要为南京工部的营缮清吏司和兵部的车驾清吏司所管辖。[3](P38)

明朝的海舶建造在继承宋元时期优良造船传统的基础上,对一些局部的细节技术加以改进。明代南京造船技术和管理制度主要记载在嘉靖年间先后成书的《南船纪》《船政》《龙江船厂志》和万历年间成书的《船政新书》四部典籍中,有关明代官方造船厂的机构设置、船只修造、物料管理均有详尽记载。这是明代造船技术理论化的标志,为清代造船技术则例化、学科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明代南京存在宝船厂和龙江造船厂两个船厂,学界已达成共识,有关考古报告也认为发现了宝船厂遗址。 明代南京有几个造船厂,学界至今未有定论,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认为明代南京主要有造船厂和拨船厂、黄船厂、龙江造船厂、宝船厂,并通过对《南船纪》《船政》《龙江船厂志》《船政新书》等文献的详细梳理,勾勒出了南京造船厂之间的隶属关系。[3]

2.依据船政书籍和方志,结合南京地区的地理变迁,认为明代南京有四大官船厂:龙江船厂(黄船厂)、宝船厂、快船厂、马船厂,并整理出这四大船厂在明代的变迁沿革。[5]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的研究方法,仅凭船政书籍无法断定明代南京船厂的数目和位置,需同时参考明代其他志书,并考虑到建制沿革和地理变迁。但其将龙江造船厂与黄船认同为一的观点,笔者认为有待商榷。第二种观点依据的是刊于明末天启三年(1623年)的《南京都察院志》,该书卷二十二《西城职掌·舆地》上明确记载黄船厂在誉字铺,作者认为全书未明确出现“龙江船厂”四字。而该书同处指出龙江提举司在州字铺, 龙江提举司是龙江船厂在官方文书上的正式称呼。《南京都察院志》卷二十五《厂卫建置》指出:“设造船厂管修造,拨船厂管差拨,黄船厂管黄船事务,各设把总一员” ,且在该处有黄船厂的历史沿革。黄船造修属工部。万历十三年(1585年)船政改革,黄船厂事务在四十个卫所内挑选贤能者代管。成书于万历年间的《船政新书》明确记载:“照得船政,设三厂把总,岁终,会同科道举幼,盖所以专事权而示激励也。然黄船厂专管黄船是矣。” 《龙江船厂志》不仅记载南京工部修造黄船的文书和管辖黄船的数量、分配情况,同时也记载修造战船的文书和战船的数量、分配情况,建造船只种类较多。因此黄船厂不能与龙江船厂混为一谈。

因中国古代的船只均采用木材制造,因此古船的使用年限不会很长。按照建造材料的不同,明代官方对船只的维修和改造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天顺二年(1458年)规定:卫河、通州、淮安船厂修造船只,松木两年小修,三年大修,五年改造;杉木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改造。 海船一年小修,十五年改造。战巡船五年大修,十年改造。

明代官办造船厂的船户身份世袭。以龙江造船厂为例,洪武、永乐年间,征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南直隶滨江府、县居民四百余户,至南京造船。船户户籍被编入提举司,按明代城市居民的坊厢编制,按照专业分工编为四厢:“一厢出船木、梭橹、索匠;二厢出船木、铁、缆匠;三厢出艌匠;四厢出棕蓬匠。” 每厢分为十甲,挑选人力较优者充当甲长,甲长统领十户,“每厢轮长一人,在厂给役”,每个季度更替一次。四厢船户只听工部差遣,其他衙门不得擅自差拨。后为仪真厂等扰,龙江船厂不得不加以申明。 历时已久,船户都失去了以前从事的职业,且人丁增减不齐。至嘉靖二十年(1541年),剩余船户为245户,而每户的男丁多寡悬殊,如以户为单位服徭役,贫者不堪重负,流亡者众多。至嘉靖三十年(1551年),剩下的船户不及两百户。且这不到两百户的船匠除了完成造船厂本身的徭役,还不时被抽调去服其他徭役。龙江船厂也无固定佃户,提举司每年征召麻油人户。每遇龙江船厂起船、出船、车水、作壩等事务,事毕即散,不得“数召久羁”,妨碍农事。

文章来源:《东南国防医药》 网址: http://www.dngfyyzz.cn/qikandaodu/2021/0205/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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